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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辉辉运物流有限公司、武汉欧某某家俱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辉辉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辛安渡办事处徐家台1号(15)。
法定代表人张双保,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婷婷,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倩,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欧某某家俱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发展大道29号第1栋1单元8层1室。
法定代表人付自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其乐,湖北律之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周翔。

上诉人武汉辉辉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辉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汉欧某某家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某某公司)、被上诉人周翔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武汉铁路运输法院(2017)鄂7101民初2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欧某某公司和辉辉运公司之间是否成立货物运输合同法律关系是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围绕该焦点,结合当事人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QQ聊天记录和运输协议书,一审判决未能查清作出运输合同必要条款内容的意思表示主体,即运输合同的缔约相对人,且运输协议书与上述聊天记录存在不相一致的情形,运输协议书本身也有互相矛盾之处。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一审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综上,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白丽萍
审判员 汪洋
审判员 朱晶

书记员: 左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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