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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鑫文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钟大某、王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武汉鑫文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武汉市江岸区航天双城C2栋510室。注册号:420102000219503。
法定代表人:张立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化冰,湖北朴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钟大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湖北省红安县人,住红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辉,湖北率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户籍地湖北省红安县,
被告:何聪聪,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户籍地湖北省红安县,

原告武汉鑫文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钟大某、王某某、何聪聪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7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汉鑫文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化冰,被告钟大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何聪聪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武汉鑫文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垫付的18万元人身损害赔偿款;判令三被告支付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鑫文博公司将承接的黄冈城铁站雨篷等劳务包给被告钟大某,钟大某在瞒着鑫文博公司的情况下,将劳务转承包给被告王某某。王某某派弟弟王昌植在现场管理。现场施工的劳务人员被告何聪聪发生安全事故摔伤,在黄冈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事发后,钟大某和王某某都拒绝承担责任。何聪聪的父母家人到黄冈城投公司、总包单位中建三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劳动部门等单位频繁上访。相关单位给原告鑫文博公司施加压力。无奈之下,鑫文博公司只好与何聪聪及其父亲反复协商,最终由王昌植出面与何聪聪签定《协议书》,由原告支付各种费用总计约18万元。2016年2月5日,被告钟大某在与原告签订的《人工费结算确认表》中认可原告垫付款项事实。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钟大某之间有合同关系口头合同形式,与被告王某某没有合同关系。原告没有义务支付18万元,是在被迫无奈之下支付的,三被告应对此承担责任,返还原告所支付的款项。
被告钟大某辩称:原告与何聪聪达成的协议合法有效,在未撤销之前,原告方自愿赔偿何聪聪后无权向钟大某以及其他被告追偿。原告方向何聪聪所作的赔偿金额是多少,因为钟大某没有参与赔偿,所以有待法庭核实。
被告王某某、何聪聪未答辩。
原告武汉鑫文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
1、《协议书》,何聪聪与王昌植签定,被告自存,证明王昌植与何聪聪就处理伤害事故达成协议;《协议书》第三条证明何聪聪一方到相关部门上访,证明此协议书是在压力之下签订的;支付医愿费用当时有票据的就有88500元,给了何聪聪的父亲,加上另支付的75000元,共计就有163500元。
2、《黄冈市中心医院收款收据》,被告自存,此票据为鑫文博公司在履行与何聪聪签订《协议书》的付款义务之后找到的。证明对象:除上述163500元费用外,鑫文博公司还支付了医疗费13000元(18万元的其他差额部分的票据没有找到,也有的是现金给的,没有票据)。
3、杨华军7.5万元付给何聪聪的付款凭证。
4、黄州区法院《民事调解书》,被告自存。证明对象:王某某是劳务承包人;王昌植系王某某的代理人;何聪聪给王某某做事受伤;王某某仅仅付给何聪聪1130元。
5、《人工费结算确认表》,被告自存。证明对象:钟大某认可鑫文博公司就何聪聪事故已经支付了费用18万元,性质是垫付;认可鑫文博公司就此扣留款(116868,除扣留款项外,鑫文博公司为此自己承担了63132元;杨华军为鑫文博公司代表。
6、承诺书。钟大某签订的承诺书,钟大某自愿承担何聪聪受伤的赔偿责任。
被告钟大某对原告提供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首先王昌植不是本案原告,也不是被告,不清楚他是什么身份。按照原告方证明的说法,不排除王昌植代表原告方向何聪聪赔偿。对证据2的收据,没有公章,总共只有13000元。对证据3杨华军7.5万元的转账凭证,因为被告钟大某没有参与,不知道实际的赔偿额是多少。对证据4调解书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证据4中没有涉及与本案相关的事实,与本案无关联性。对证据5真实性无异议,但是钟大某与原告劳务费一案已经向黄州区法院起诉过,需要对结算表说明一下,钟大某在原告处做工后,原告拖欠其劳务费,钟大某多次上访,在2016年春节,原告方向钟大某支付了5万元,并要钟大某签订结算表才付钱。对证据6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证明目的有异议,其与王某某的结算纠纷由钟大某承担,与原告方无关,承诺书不涉及本案意外事故的赔偿纠纷的责任承担问题。
被告王某某、何聪聪未质证。
经审核,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关联性予以认定。
被告钟大某未提交证据给法庭。
被告王某某、何聪聪未提交证据给法庭。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鑫文博公司将承接的黄冈城铁站雨篷等劳务包给被告钟大某,钟大某将劳务转承包给被告王某某。现场施工的劳务人员被告何聪聪发生安全事故摔伤,在黄冈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鑫文博公司与何聪聪及其父亲协商,由王昌植出面与何聪聪签定《协议书》,由原告支付各种费用总计约18万元。现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钟大某之间有合同关系口头合同形式,与被告王某某没有合同关系。原告没有义务支付18万元,是在被迫无奈之下支付的,三被告应对此承担责任,返还原告所支付的款项。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鑫文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请认为,原告垫付了医疗费18万元,没有足额的医疗费发票予以证实,且本案被告何聪聪摔伤的程度,原告亦没有提供相关的病历佐证。故原告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武汉鑫文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900元,由原告武汉鑫文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裴展
审判员 吴志华
人民陪审员 倪德安

书记员: 陈芯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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