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汉雅昌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青菱乡烽火村管材大市场D区10号。
法定代表人:李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钟民,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六建设公司,住所地武昌区中北路1号2栋。
负责人:吴海涛。
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吴宁东路65号。
法定代表人:楼永良。
本院于2013年1月10日作出的(2013)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015-1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原告武汉雅昌管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六建设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各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原告武汉雅昌管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春名下的车牌号为鄂A58D66、发动机号为046724的大众汽车(SVW6451BED)和在中国建设银行武汉市南湖祥和支行(账号:4367422872360214010)的银行存款15万元的查封、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原告武汉雅昌管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春名下的车牌号为鄂A58D66、发动机号为046724的大众汽车(SVW6451BED)和在中国建设银行武汉市南湖祥和支行(账号:43×××10)的银行存款15万元的查封、冻结。
审判长 张莉萍
人民陪审员 潘海涛
人民陪审员 郑俊业
书记员: 徐虹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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