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武汉高新鼓风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邱继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运明,湖北光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倍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商德民,职务不详。
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王晓育,副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武汉高新鼓风机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倍安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武汉高新鼓风机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倍安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1,94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上海倍安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1,94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樊 蕾
书记员:张宝荣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