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武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保定市易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河北李俊生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国电远鹏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昌东街甲5号3号楼1层10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558517738C。
法定代表人:左鹏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津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北辰区青光镇刘码头村东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566125064M。
法定代表人:左鹏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浙江日兆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阳光星城1幢24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程新华,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易县中能太阳能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保定市易县易黄公路西侧中亢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张磊,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易县创能太阳能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保定市易县易黄公路西侧中亢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33095751025J。
法定代表人:张磊,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武某某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国电远鹏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日兆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易县中能太阳能有限公司、易县创能太阳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予以冻结。申请人武某某向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并以此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时提交了2018年1月6日申请人与五被申请人签订的合同解除协议书一份,主张剩余工程费、土地费等共计1000000元至今未支付。综上,申请人武某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国电远鹏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日兆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易县中能太阳能有限公司、易县创能太阳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1050000元,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武某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章红彬
书记员: 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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