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穴市四望镇中心学校
翟宝国(湖北法济律师事务所)
刘某某
吕孟祥(湖北广武律师事务所)
孙某某
汤某某
汤伶俐
原告:武穴市四望镇中心学校。住所地:武穴市四望镇振兴路27号。
法定代表人:刘少农,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翟宝国,湖北法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刘某某,务农,系受害人汤文华之母。
被告:孙某某,务农,系受害人汤文华之妻。
被告:汤某某(又名汤鹏),务工,系受害人汤文华之子。
被告:汤伶俐,务工,系受害人汤文华之女。
四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吕孟祥,湖北广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武穴市四望镇中心学校(以下简称“四望中心学校”)与被告刘某某、孙某某、汤某某、汤伶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均义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郭鹏、人民陪审员肖莉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7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四望中心学校委托代理人翟宝国,被告孙某某及四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吕孟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对上述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为:原告四望中心学校提交的证据六,虽然能够证实刘某某、孙某某、汤某某、汤伶俐曾承诺,由受委托人将受害人汤文华因第三人侵权获得的赔偿款首先用于返还四望中心学校垫付的死亡赔偿金50万元,但在受害人汤文华被认定为工亡后,四望中心学校应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先向被告方支付工伤保险赔偿,如有超出,方可依据双方签订的《死亡赔偿金代垫协议书》约定要求返还。现四望中心学校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其超额支付了工伤保险赔偿,四望中心学校拟证明的目的不能成立,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一、原告四望中心学校在其教职员工因交通事故死亡后,为平息纠纷,化解予盾,以受害人的亲属向学校借款的形式支付被告刘某某、孙某某、汤某某、汤伶俐死亡赔偿金并垫付丧葬费,被告刘某某、孙某某、汤某某、汤伶俐对原告四望中心学校的垫付款,应当予以偿还;二、受害人汤文华作为原告四望中心学校的职工,受单位指派外出购车,在履行工作职责时因交通事故死亡并被认定为工亡,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本案中,原告四望中心学校作为用人单位没有为本单位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根据法律规定,受害人汤文华因工死亡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原告四望中心学校负担;三、被告刘某某、孙某某、汤某某、汤伶俐作为汤文华的继承人,在继承汤文华的遗产的同时有义务偿还其生前债务,本案中,原告四望中心学校要求四被告偿还汤文华生前债务,可以一并处理;四、原告四望中心学校在汤文华被认定为工亡后,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支付被告刘某某、孙某某、汤某某、汤伶俐工亡保险待遇,在支付赔偿款时可以对其之前垫付的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予以扣减。本案中,原告四望中心学校在庭审中认可汤文华的工伤保险赔偿额与其垫付金额大致相当,且汤文华被认定为工亡之前,湖北睡虎律师事务所支付给原告四望中心学校的第三方的赔偿款52500元,亦可冲抵借款。在受害人汤文华被认定为工亡后,双方互负的债务完全可以依法抵销,故原告四望中心学校作为先履行义务方未履行义务的,无权要求返还;五、根据法律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赔偿权利人在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后,仍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刘某某、孙某某、汤某某、汤伶俐作为赔偿权利人在获得原告四望中心学校支付的工伤保险赔偿后,仍能够享有交通事故侵权人的赔偿,被告刘某某、孙某某、汤某某、汤伶俐起诉交通事故侵权人获得赔偿,有合法的依据,没有侵害原告四望中心学校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第九十九条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第一款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第二款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武穴市四望镇中心学校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730元,由原告武穴市四望镇中心学校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预交上诉费(按本判决书的案件受理费预交,款汇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上诉于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一、原告四望中心学校在其教职员工因交通事故死亡后,为平息纠纷,化解予盾,以受害人的亲属向学校借款的形式支付被告刘某某、孙某某、汤某某、汤伶俐死亡赔偿金并垫付丧葬费,被告刘某某、孙某某、汤某某、汤伶俐对原告四望中心学校的垫付款,应当予以偿还;二、受害人汤文华作为原告四望中心学校的职工,受单位指派外出购车,在履行工作职责时因交通事故死亡并被认定为工亡,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本案中,原告四望中心学校作为用人单位没有为本单位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根据法律规定,受害人汤文华因工死亡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原告四望中心学校负担;三、被告刘某某、孙某某、汤某某、汤伶俐作为汤文华的继承人,在继承汤文华的遗产的同时有义务偿还其生前债务,本案中,原告四望中心学校要求四被告偿还汤文华生前债务,可以一并处理;四、原告四望中心学校在汤文华被认定为工亡后,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支付被告刘某某、孙某某、汤某某、汤伶俐工亡保险待遇,在支付赔偿款时可以对其之前垫付的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予以扣减。本案中,原告四望中心学校在庭审中认可汤文华的工伤保险赔偿额与其垫付金额大致相当,且汤文华被认定为工亡之前,湖北睡虎律师事务所支付给原告四望中心学校的第三方的赔偿款52500元,亦可冲抵借款。在受害人汤文华被认定为工亡后,双方互负的债务完全可以依法抵销,故原告四望中心学校作为先履行义务方未履行义务的,无权要求返还;五、根据法律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赔偿权利人在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后,仍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刘某某、孙某某、汤某某、汤伶俐作为赔偿权利人在获得原告四望中心学校支付的工伤保险赔偿后,仍能够享有交通事故侵权人的赔偿,被告刘某某、孙某某、汤某某、汤伶俐起诉交通事故侵权人获得赔偿,有合法的依据,没有侵害原告四望中心学校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第九十九条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第一款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第二款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武穴市四望镇中心学校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730元,由原告武穴市四望镇中心学校负担。
审判长:李均义
审判员:郭鹏
审判员:肖莉
书记员:董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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