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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穴市梅某某人民政府与武穴市国源矿泉水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武穴市梅某某人民政府。住所地:武穴市梅某某柳界路。机构代码01125989-4。
法定代表人:周清军,男,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李树汉,男,湖北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陈连兴,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武穴市梅某某人民政府干部,住武穴市。一般代理。
被告:武穴市国源矿泉水厂。住所地:武穴市梅某某绿林村。机构代码L0418244-9。
诉讼代表人:向友勤,男,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李龙才,男,湖北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穴市梅某某人民政府诉被告武穴市国源矿泉水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穴市梅某某人民政府于2012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穴市梅某某人民政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穴市梅某某人民政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800元,减半收取17400元由被告武穴市梅某某人民政府负担。

审判员 张红兵

书记员: 杨小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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