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武某某、张某等与宿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武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永清县人,现住本村。
原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永清县人,现住本村。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帅、梁雪静,河北贾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人,现住本村。

原告武某某、张某与被告宿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某某、张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宿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武某某、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冀R×××××号昌河牌多用途乘用车;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8年10月19日下午,被告来到二原告在廊坊市永清县的承包地,趁原告在地里干活期间,私自将原告所有的冀R×××××号昌河牌多用途乘用车开走。原告发现车辆丢失后随即报警,并给被告打电话询问车辆信息,被告称已经将原告车辆开至石家庄市晋州,拒绝返还。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已经构成侵权,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书此状,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宿某某在法定期间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也未提供相关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武某某与被告张某于2012年3月29日登记结婚,为夫妻关系。原告武某某于2017年7月6日在霸州市宏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昌河牌多用途乘用车,车牌号为冀R×××××。2018年10月19日下午,被告来到廊坊市永清县,在二原告的承包地内找到二原告。因双方就购买树苗一事发生争议,被告趁原告在地里干活期间,私自将原告所有的冀R×××××号昌河牌多用途乘用车开走。原告给被告打电话询问车辆信息,被告称已经将原告车辆开至石家庄市晋州市,并拒绝返还。因此双方发生争议,原告诉至法院。
以上事实有二原告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涉案车辆照片一张、机动车销售发票原件一张、完税证明原件一份、车辆出厂检验单原件一张、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录音资料一份及原告的当庭陈述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我国物权法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本案中二原告系冀R×××××号昌河牌多用途乘用车的合法所有权人,被告无合法依据占有上述车辆,侵害了原告的财产所有权,依法应与返还,故二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冀R×××××号昌河牌多用途乘用车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宿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武某某、张某所有的车牌号为冀R×××××昌河牌多用途乘用车一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0元,由被告宿某某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余利

书记员: 田景涵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