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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某某、河北亿德交通安全设施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永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人勤,
邯郸市永年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河北亿德交通安全设施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永年区永合会镇永焦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闫俊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兴发,
河北贯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建伟,
河北贯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武某某因与被上诉人

河北亿德交通安全设施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德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2018)冀0408民初20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二审查明,双方未提交新的证据,依据原审卷宗及当事人陈述与一审认定一致。

本院认为,关于补缴社会保险的问题。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一案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答复:征收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武某某提出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请求是否超过仲裁时效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九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从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内容看,该法律责任属于惩罚性法律规范,不是劳动报酬,适用劳动仲裁时效一般性规定。本案中,武某某与亿德公司自2011年7月14日起建立劳动关系,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武某某应自2012年7月14日起一年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内主张,武某某在2016年2月6日提起仲裁申请已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武某某提出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不超时效应予支持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未签订无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问题。劳动合同虽然有其特殊性,但是仍然是合同,对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合同双方有选择权利,武某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已向单位提出过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在劳动仲裁申请时也未提出确立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因此武某某主张未签订无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经济赔偿金的问题。武某某与亿德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未约定劳动合同的期限,2016年2月25日武某某不再到亿德公司工作,双方劳动关系终止,武某某提出亿德公司解除双方劳动关系违法没有法律依据,因此武某某请求亿德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武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李筠
审判员 温永国
审判员 刘勇

书记员: 李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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