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艳强,男,1975年3月11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洪波,上海知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燕滨,男,1982年4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艳强与被告王燕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武艳强在本院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艳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武艳强承担(经院长审批减免)。
审判员:刘 斌
书记员:蔡翠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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