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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xx诉多xx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武xx
多xx

原告武xx。
被告多xx。
原告武xx与被告多xx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赵碧涛、任建勋、李伯旺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武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分三次向原告借款20万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0万元的诉讼请求应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借原告的三笔借款均约定了还款期限,但被告均未按期偿还,故被告应支付原告借款到期后的利息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多xx给付原告武xx借款20万元。
二、被告多xx给付原告武xx借款10万元的利息(自2010年6月30日算至本判决生效时)、借款5万元的利息(自2010年11月17日算至本判决生效时)、借款5万元的利息(自2011年3月1日算至本判决生效时)。上述借款利息均按年利率6.1%计算。
上述款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多xx承担(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至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4300元,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七日不交纳上诉费,视为放弃上诉请求。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分三次向原告借款20万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0万元的诉讼请求应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借原告的三笔借款均约定了还款期限,但被告均未按期偿还,故被告应支付原告借款到期后的利息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多xx给付原告武xx借款20万元。
二、被告多xx给付原告武xx借款10万元的利息(自2010年6月30日算至本判决生效时)、借款5万元的利息(自2010年11月17日算至本判决生效时)、借款5万元的利息(自2011年3月1日算至本判决生效时)。上述借款利息均按年利率6.1%计算。
上述款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多xx承担(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审判长:赵碧涛
审判员:任建勋
审判员:李伯旺

书记员:包振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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