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歩某甲危险驾驶案_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莱芜检一部刑不诉〔2020〕94号

被不起诉人步某甲, 男,1979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为3712021979********,中专文化,群众,户籍地所在地为山东省济宁市**县****村,现住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家园***室,打工。2020年11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步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7日14时41分许,步某甲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济南市莱芜区大桥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桥洞西50米处时,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莱芜区大队的执勤民警查获。对步某甲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88mg/100ml,后带其到济南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抽取静脉血液。2020年10月28日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检验,步某甲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9.3±3.8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步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其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济南市公安局联合制定印发的《关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办案指引(试行)》第14条、第15条之规定,可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步存伟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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