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段天华。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
被告湖北嘉乐塑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明杰,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段天华与被告湖北嘉乐塑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段天华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段天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段天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段天华负担。
审判员 邓希桥
书记员: 谢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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