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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某某与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岭,上海市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晨露,上海市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守侠,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小青,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某与被告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段某某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金宇杰

书记员:芮银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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