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段新明诉石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段新明
石浩

原告段新明,男,198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
被告石浩,男,198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
原告段新明诉被告石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新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石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借款10万元,有被告石浩书写的欠条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被告石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石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段新明欠款1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石浩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借款10万元,有被告石浩书写的欠条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被告石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石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段新明欠款1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石浩负担。

审判长:向平
审判员:李英华
审判员:赵旭

书记员:胡萌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