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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某某与杨长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华杰,上海铭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长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高邮市。
  原告段某某与被告杨长明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段某某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且不再缴纳诉讼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段某某撤诉处理。

审判员:沈佩鸥

书记员:李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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