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泌检一部刑不诉〔2020〕99号
被不起诉人段某乙,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187X,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泌阳县,现住泌阳县**镇**村委**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4月2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段某乙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日16时许,泌阳县**镇**村委**庄的段某乙、段某甲二人在禁渔期到泌阳县**镇**村委***村***内,用非法的电鱼装置以电击的方式非法捕鱼,被巡逻的民警当场查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段某乙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具有从轻情节,并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段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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