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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某某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广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段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532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广昌县**乡**村**组** 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广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4日l6时28分许,被不起诉人段某某驾驶赣FA****号中型自卸货车从广昌县**乡**村**组往**村**组方向行驶,行至**乡**院旁边的十字路口路段时,与从**乡街道往**院方向行驶的被害人魏某某驾驶的赣F8****号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魏某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被害人魏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广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段某某应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魏某某负此次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2. 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3.现场勘验笔录;4.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系过失犯罪。但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自愿赔偿并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抚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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