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宛开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段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51988********,汉族,大专毕业,个体经商,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唐河县城郊乡**村**组**号,现住址南阳市**街**巷**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5日被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段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被不起诉人段某某在老赵干菜店(店主赵某某)购买了一包50斤的花生米原料,在未确认花生米合格的情况下就加工成油炸花生米进行销售,同时在梅溪路中心市场早市上购买了未确认是否为合格食品的猪大肠(熟),在店内进行销售。
2020年4月1日,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在被不起诉人段某某经营的嵩山路大锅卤肉店内对其销售的猪大肠(熟)与油炸花生米依法进行了抽样检查。后经南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示范区分局委托河南中标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其结果为:猪大肠(熟)含有不得使用的添加剂胭脂红,为不合格食品;油炸花生米黄曲霉毒标准指标≤20,实测值596,实测值是标准指标的29.8倍,为不合格食品。
2020年6月16日被不起诉人段某某主动到南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投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段某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危害人体健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但被不起诉人段某某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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