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开检诉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段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12031979********,汉族,专科文化,大连**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号1-6-2。曾因赌博,于2016年3月7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星海湾分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5日5时55分,被不起诉人段某某驾驶辽B****0号小型越野客车,沿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辽河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黄海西路路口时(由南向北方向信号灯未亮),与黄海西路机动车道内、由东向西遇放行信号直行的王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王某某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王某某伤重不治于2019年9月1日死亡。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不起诉人段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2020年1月6日,被不起诉人段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段某某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段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段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赔偿被害人近亲属、自首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