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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某某交通肇事案_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一组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2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住***小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长岭县公安局于2020年1月6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下午17时30分许,段某某驾驶吉J*****号小型普通客车由长岭镇去往新安镇,沿G203线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事故地(长岭县G203线468KJM+3220M处)时,与前方同方向行驶的姚驾驶的吉J******号两轮摩托车相撞。这车辆损坏,姚某某死亡,造成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段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段某某积极赔偿及不成死者家属25万元人民币,取得了死者家属的谅解。

证据情况

1.书证:

(1)破案经过;

(2)户籍及前科劣迹证明(有劣迹);

(3)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

(4)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

(5)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

(6)交通肇事赔偿协议;

(7)收条;

(8)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证言:

(1)何某某:2019年12月5日长岭镇至新安镇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是我报警的,我认识丰田小型客车驾驶员段某某,段某某开车从长岭镇宏盛小区我家出来要回新安镇,当时段某某开车在前面,我的车在后面,走着走着,就没看见段某某的车,然后我就给段某某打电话,段某某说发生交通事故了,电话就没动静了,我就开车找段某某的车,找了俩圈也没找到,后来发现他的车在道路中间了,找他的时候一直给他打电话就不接,然后,我下车就看见段某某在驾驶室位置里处于昏迷状态,我让他报警,他没说车来话,我就报警了,打的120,我就找摩托车的驾驶员,发现在沟里了,这时120也就到了,我帮忙把伤者拉走之后,就把段某某抬到我车上了,拉到了长岭县中医院,之后,交警联系我,交警也到了中医院,这段时间段某某一直处于昏迷状态,第二天中午段某某才醒。

(2)姚亭:姚是我父亲,于2019年12月5日17时在长岭县203公路发生的交通事故,我是21时听我母亲孙某某说的,我才知道我父亲已经死了, 我不知道姚发生交通事故的是否饮酒,我不知道姚是否佩戴头盔,他有E票,当时行程我也不知道,几点从家里出的我不清楚。我不知道当时的穿着情况。

(3)孙某某:死者姚是我丈夫,2019年12月5日晚上20时,我几个嫂子来我家,说姚出车祸了,后来回话说死了,我和 平时在腰驼子四方村住,还有我儿子姚信一起居住,当天下午姚说要骑摩托车去长岭镇街里买件,摩托车是我丈夫的,当时佩戴头盔了,有E证,从家离开时没有饮酒,事故发生的时候应该是骑摩托车从长岭镇回腰驼子。

3.被不起诉人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我是党员,我是新安镇八方村的副村长,我是驾驶曲俊英的丰田普拉多小型普通客车,车号为吉J*****号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我和曲某某是夫妻关系,我车有强制险,挡车车上就我自己,在此次事故中我受伤了,感觉我胸闷,我有B2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之前,我饮酒了,我是11点多喝了一瓶啤酒,12点多喝完的,在长岭镇公园东面道北的火锅店喝的酒,我就认识其中的一个人,新安镇的李老实,其他俩个人事他的朋友,我也不认识,此次出行的目的是,我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从长岭镇明和佳苑小区的家出来回长岭县新安镇八方村的家,沿203公路自北向南行驶,行至事故地,当时在我对面有4-5辆大车自南向北行驶,与我会车时,对面大车使用远光灯,影响我的视线,与最后一辆大车会车后,我就看见我前面有一辆自北向南行驶摩托车,距离我的车头也就是6-7米远,我看见我前面的摩托车时,我就紧忙踩刹车,往左躲,但是没躲过去,我的车头右前侧撞到了那辆摩托车的尾部了,把我前面的摩托车给追尾了,把那辆俩轮摩托车撞到有车沟里了,我的车撞完之后驶入 了路左侧,我就紧忙又往右打方向盘,又驶回右侧车道,之后我的车才停下来,我的车速在80多公里不到90公里,当时摩托车上是一个人,没有佩戴头盔,事故发生的时间是2019年12月5日17时10分,黑天了当时,撞完之后,我从驾驶室出来,没看见那个摩托车司机,看见摩托车在沟里了,然后我知道人撞坏了,我就打120,过了5-6分钟,我感觉我不舒服,我就站在车外面,然后就什么也不知道了,也不知道怎么去的医院,我也不知道摩托车驾驶员怎么到的医院,我今天早上醒来,就在长岭镇中医院了,我以前有高血压,心率不齐,糖尿病,外加发生车祸撞了一下,所以就不舒服了。

4.鉴定意见:

(1)交通事故认定书(段某某全部责任、姚成无责任);

(2)鉴定文书(从送检的段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小于15.73mg/100ml、从送检的姚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小于5mg/100ml);

(3)长岭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死亡原因为颈椎骨折、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1)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略图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属过失犯罪,罪行较轻,且有投案自首情节,无新的社会危险性,因此不需要判处刑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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