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段某某危险驾驶案)
澄城县院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段某某,男,汉族,中专文化程度,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107821990********,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辉县**镇**村**号,系农民。2019年8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澄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8日1时52分,被不起诉人段某某驾驶一辆车号为豫G****9小轿车行驶至澄城县万泉街五路西时,被澄城县城区一中队民警依法检查,经呼气式酒精检测被不起诉人段某某血液酒精含量102mg/100ml。后经陕西省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段某某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96.4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被不起诉人段某某对酒精浓度检测意见书无异议,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嫌疑人供述;2、证人证言;3、书证;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段某某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