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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某某危险驾驶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51974********,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陕西省靖边县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靖边县**镇**村**组**号,现住靖边县**小区附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段某某的驾驶证情况:持B2证。     

本案由靖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27日23时00分许,被告人段某某醉酒后驾驶陕K****9白色江淮牌小型汽车从靖边县新伙场与龙山路延伸段十字路口向北100米路段处出发,准备回靖边县新区丽景花园附近的家中,沿该路段由北向南行驶了5米左右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段某某的体内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1.7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2.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建荣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段某某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量刑建议书二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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