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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某某危险驾驶罪不起诉决定书(公开版)_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段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8196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陕西省米脂县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米脂县**镇**村**号,现住:靖边县**路**园**号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1日17时许被靖边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0日20时50许,被不起诉人段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陕J****2号黑色大众牌小型汽车,从靖边县长城路紫薇花园消防通道隔壁的炒瓜子店门前路段出发,准备将车停在炒瓜子店的马路台子上,刚将车辆停好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段某某的血醇浓度为196.79mg/100ml。

本院认为,段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经检委会讨论决定对段某某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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