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承双桥检公诉(一)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段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021955********,满族,专科文化,承德市**退休职工,现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双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段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31日、2020年4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15时许,在承德市双桥区**口附近路边,被不起诉人段某某与出租车司机发生口角后对出租车司机实施殴打,出租车司机报警,双桥公安分局牛圈子沟派出所民警出警到达现场后,在依法传唤被不起诉人段某某时,被不起诉人段某某拒不配合民警传唤,动手殴打踢踹出警的辅警。造成两名辅警轻微伤。
本院认为,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鉴于段某某在殴打出警辅警过程中,处于高度醉酒状态,意识、意志因素受到很大限制,自己在侦查阶段供述自己无意识,无记忆,在审查起诉阶段段某某供述辩解自己不记得自己的行为。尽管法律规定醉酒的人负法律责任,但是对于酒后失控的段某某,事实上其主观袭警的故意不明显,主观恶性较小,应负刑事责任的程度应减少,现段某某认罪认罚,对被打辅警进行了赔偿,取得被打辅警的谅解。段某某已经65岁,身体多病,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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