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和布克赛尔县检一部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段某某,女性,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319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XX市XX县,住湖南省XX县XX省X县XX镇XX社区XX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4日被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和布克赛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和布克赛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段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9月,被不起诉人段某某明知沈某某、高某某、李某某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将自己支付宝账号提供给沈某某用于支付结算,为上述三人提供帮助。截至案发,被不起诉人段某某支付宝账号收取参赌人员赌资共计9620元;收取赌资分成共计146500元;向沈某某个人账号转帐共计36800元。
本院认为,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初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段某某不起诉。
在案扣押的被不起诉人段某某涉案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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