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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某某贩卖毒品案起诉书_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诉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5197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陕西省靖边县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镇**村**组**号,现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靖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靖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段某某明知其儿子段清元(已追诉)贩卖毒品,仍开车将段清元送至靖边县新区附近以“埋地雷”的方式向吸毒人员王英贩卖毒品2小包,每小包重0.71克,共重1.42克,获利600元。

经鉴定,含有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指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为段清元贩卖毒品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边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  柳

 

                                  2020年5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段某某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

2.案卷三册,量刑建议书两份;

3.随案移送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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