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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某某贩卖毒品案_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乡检刑诉〔2020〕331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221965********,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和住址为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5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湘乡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湘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段某某以每克400元左右的价格在他人处购买了甲基苯丙胺(冰毒),分别于2020年1月18日、2月的一天、3月18日、5月1日、6月26日共5次将部分冰毒以每次一小袋重约0.7克、每小袋500元的价格卖给了易某某,易某某通过现金、微信转账的方式向被告人段某某共支付了2500元。2020年6月29日、6月30日,湘乡市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段某某居住的湘乡市东山办事处**小区**栋**单元**室现场缴获了毒品冰毒6.04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15粒,重1.40克。经湘潭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以上查获的毒品中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称重照片等物证;2.书证:接报案登记表、户籍资料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易某某、陈某某、朱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潭公物鉴(理化)字【2020】84、85号检验报告书;6.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重量共计10.94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段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志新

检察官助理:王俊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被羁押在湘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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