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耿检一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01195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乡**村委会**组,现住云南省耿马自治县**镇老**市场,无前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5月26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6月14日被释放并于同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耿马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2019年12月8日至2019年12月22日;2020年2月16日至2020年3月1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12月19日至2020年1月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26日10时许,耿马自治县烟草专卖局稽查人员联合耿马自治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民警在耿马自治县孟定镇**市场开展检查,在被告人段某某经营的商铺内当场查获其用以零售的非法外国产卡崩牌卷烟248条、金象牌卷烟142条、昔娥牌卷烟103条。段某某于当日18时许被民警传唤到案接受调查。经耿马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的非法外国产卷烟493条价值人民币105502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
2.书证:户口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
3.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卷烟真伪检验报告、价格认定结论书。
5.检查等笔录:人身安全检查笔录、涉案烟草数量核
定笔录、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价值人民币105502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仁俊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80694****。
2.公安卷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证据目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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