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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某甲、段某乙、段某丙诉段某丁继承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段某甲
段某乙
段某丙
刘娜(河北兴阳律师事务所)
刘斌(河北兴阳律师事务所)
段某丁
王小辉(河北磅礴律师事务所)

原告段某甲,系段国振之子。
原告段某乙,系段国振之。
原告段某丙,系段国振之。
委托代理人刘娜,河北兴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斌,河北兴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段某丁,系段国振之。
委托代理人王小辉,河北磅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段某甲、段某乙、段某丙诉被告段某丁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段某甲、段某乙及原告段某甲、段某乙、段某丙委托代理人刘娜、刘斌,被告段某丁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小辉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段某丙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在存在合法有效的遗嘱的前提下,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是继承法中一项基本原则。原告段某甲、段某乙、段某丙主张段国振去世后该笔存款应依法按法定继承分割,并提供三份中国银行的取款凭条及调查笔录,证实该笔存款的具体数额及该款已由被告支取的事实。被告对该存款的数额无异议,但认为该存款是父亲段国振生前已以自书遗嘱的形式给了被告,该笔存款应按遗嘱由被告继承,并提交书面遗嘱一份。原告方对该自书遗嘱不予认可,但该遗嘱明确表达了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形式合法,本院对该自书遗嘱的真实性予以认定,结合被继承人已将存单交予被告,被告已将该款支取的事实,本院对原告的主张不予采信。原告此诉证据不足,应予驳回。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段某甲、段某乙、段某丙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段某甲、段某乙、段某丙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在存在合法有效的遗嘱的前提下,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是继承法中一项基本原则。原告段某甲、段某乙、段某丙主张段国振去世后该笔存款应依法按法定继承分割,并提供三份中国银行的取款凭条及调查笔录,证实该笔存款的具体数额及该款已由被告支取的事实。被告对该存款的数额无异议,但认为该存款是父亲段国振生前已以自书遗嘱的形式给了被告,该笔存款应按遗嘱由被告继承,并提交书面遗嘱一份。原告方对该自书遗嘱不予认可,但该遗嘱明确表达了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形式合法,本院对该自书遗嘱的真实性予以认定,结合被继承人已将存单交予被告,被告已将该款支取的事实,本院对原告的主张不予采信。原告此诉证据不足,应予驳回。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段某甲、段某乙、段某丙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段某甲、段某乙、段某丙共同负担。

审判长:齐春芳
审判员:韩平
审判员:刘松贺

书记员:王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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