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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永明与上海众飞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段永明,男,1985年5月14日生,汉族,住云南省保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学平,安徽繁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众飞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施忠民。
  第三人:上海威镇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林镇。
  原告段永明与被告上海众飞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威镇鸣实业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原告段永明于2020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段永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段永明负担(已付)。

审判员:陆望舒

书记员:邵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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