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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美凡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信用卡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段美凡,男,汉族,1960年11月21日出生,住湖南省冷水江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营业场所上海市浦东新区。
  负责人:汪宇,该中心总经理。
  上诉人段美凡因与被上诉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信用卡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6民初423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经本院再次通知上诉人交纳上诉费后,仍逾期不予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段美凡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孙雪梅

书记员:徐  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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