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二部刑诉〔2020〕373号
被告人段某某金品,男,1976年8月12日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2331976081213175322331976********,汉族,小学,农民,非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住五星乡黑土村委会塘房10组**乡**村委**房**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会泽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4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犯罪前科。
本案由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金品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9日晚,被告人段某某金品饮酒后到黑土塘房小组找杨某某华友购买二手摩托车,段某某金品以试车为由驾驶杨某某华友的一辆白色无牌摩托车在五星乡黑土收费站外塘房路段行驶,期间杨某某华平劝阻其饮酒后不要驾驶机动车,后段某某金品和杨某某华平发生纠纷、打架。经民警现场对段某某金品呼气检测,酒精含量为147mg/100ml。经抽血检测,段某某金品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9.9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金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金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具备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段某某金品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敏
检察官助理:赵瑜
2020年11月6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137327852501373278****);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起诉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_、光碟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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