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段某某,男,汉族,住山东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起麟,上海信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某某,男,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
被告:浙江点我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赵剑锋。
原告段某某与被告夏某某、浙江点我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原告段某某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段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周皓媚
书记员:李春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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