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殷世福(又名殷四福),男,1964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金华、付琼,上海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建贵,男,1968年4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
被告:李国群,女,196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磊,被告李国群的儿子。
被告:安徽省寿县国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安徽省淮南市。
法定代表人:沈建贵。
原告殷世福与被告沈建贵、李国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受理,受理后,因沈建贵在押,此案中止审理。诉讼中,原告申请追加安徽省寿县国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案被告,本院予以准许。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沈建贵、被告安徽省寿县国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向原告返还借款本息72万元;2、判令被告沈建贵、被告安徽省寿县国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向原告偿付以72万元为本金,按年息20%计算的自2015年12月3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3、判令被告李国群对于被告沈建贵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安徽省寿县国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立案前,在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已存在破产案件,案号为(2016)皖0422民破1号。在破产案件受理后,之后的民事诉讼应由破产案件受理的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张恩健
书记员:陶娴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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