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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二红、徐志红等与张纪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殷二红,女,1980年8月13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盐城市,现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徐志红,男,1950年1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
  原告:吴秀英,女,1950年3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
  原告:徐凤山,男,2001年7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理人:殷二红,女,住上海市奉贤区八字桥路XXX弄XXX号XXX室,系原告徐凤山母亲。
  原告:徐佳豪,男,2009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理人:殷二红,女,住上海市奉贤区八字桥路XXX弄XXX号XXX室,系原告徐凤山母亲。
  上列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永兴,上海华植善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丹,上海华植善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纪兵,男,1981年11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殷二红、徐志红、吴秀英、徐凤山、徐佳豪与被告张纪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本案于2019年7月26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原告殷二红、徐志红、吴秀英、徐凤山、徐佳豪在本院依法送达补缴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殷二红、徐志红、吴秀英、徐凤山、徐佳豪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殷二红、徐志红、吴秀英、徐凤山、徐佳豪负担。

审判员:陈祖良

书记员:李越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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