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殷卫明,男,1967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健,上海市临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莉,上海市临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龙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张春波。
原告殷卫明与被告上海龙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殷卫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145,603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1日,原告经朋友介绍向被告经营的“万众汇聚”返利平台投资298,783元,被告承诺每日按照一定比例的返还本金及红利。2017年8月15日,被告停止履约。后经协商,双方于2017年12月6日达成还款协议,约定被告分三至六个月将剩余本金145,603元返还原告。经多次催讨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争协议由原、被告签订,被告现已无实际经营,且向原告许诺高额利息回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据悉,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已对被告等立案侦查,并接收原告报案材料。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殷卫明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212元(原告预付),全额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黄 波
书记员:尚 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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