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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某、周某等与张某景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殷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
原告周某等剩余58人。
诉讼代表人:王晓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张某县。
诉讼代表人:顾胜利,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张某县。
诉讼代表人:席毅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张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鹏,河北环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河北环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景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张某县张某镇张库南区中央大道A11商住楼。
法定代表人:叶立潘,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桂香,该公司员工。

周某等共计60人与张某景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原告闫娟娟、殷某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闫娟娟、殷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闫娟娟、殷某撤回对张某景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按照简易程序收取55元,由闫娟娟、殷某负担。

审判员 李建勋

书记员: 孟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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