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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德山诉王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殷德山,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梅里斯法院退休干警,住齐齐哈尔市。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卜奎大街90号。
法定代表人李志勇,职务总经理。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殷德山与被告王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王某某以其户籍和居住地为齐齐哈尔市达斡尔族区梅里斯街道华丰社区7组,且与原告殷德山借款发生地在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为由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本院移送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审判。

本院认为,被告王某某户籍所在地为齐齐哈尔市达斡尔族区梅里斯街道华丰社区7组,而且借款发生地也在梅里斯达斡尔族区。原告未在限定期限内提供被告王某某常居住在建华区的证据,且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未在原告殷德山诉讼的借条和还款计划书上签字或盖章,其与本案无关;故被告王某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再定如下:
被告王某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段泽军

书记员: 贺梦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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