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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志忠与徐跃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殷志忠,男,197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永伟,上海市申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跃萍,女,1965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原告殷志忠诉被告徐跃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8日立案。原告殷志忠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无不妥,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殷志忠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元,由原告殷志忠负担。

审判员:陈  勤

书记员:周文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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