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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振达其他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执行人:殷振达,男,1968年1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常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红,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鄢剑丽,女,198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殷振达与被执行人上海乾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殷振达以股东鄢剑丽等为了逃避债务在诉讼过程中注销上海乾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为由,申请追加鄢剑丽为被执行人。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本案审查过程中,殷振达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撤回了其提出的申请。
  本院认为,殷振达自愿撤回申请,于法不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殷振达撤回追加申请。

审判员:刘梅娟

书记员:蒋凤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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