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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某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倪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殷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剑峰,上海市徐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倪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业场所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孙建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殷某某与被告倪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与法未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沈莞茜

书记员:王禕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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