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殷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星慧,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殷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现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洋,上海市同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现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殷某某与被告殷某某、周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原告殷某某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殷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殷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殷某某负担。
审判员:林 舒
书记员:褚沈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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