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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某与严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殷某,女,1976年7月24日生,回族,住江苏省镇江市。
  被告:严某,男,1977年8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镇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越,上海市志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殷某与被告严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8日立案。原告殷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殷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惠  蕙

书记员:王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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