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殷某。
委托代理人李平,湖北陵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参与诉讼、调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湖北省房县温某旅游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房县房陵大道142号恒通大厦七楼。
法定代表人程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蔡红,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参与调解,诉讼,代收法律文书。
本院在审理原告殷某诉被告湖北省房县温某旅游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殷某于2015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殷某申请撤诉,是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殷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38元,减半收取2619元,由原告殷某负担。
审 判 员 何 为 审 判 员 刘晶晶 人民陪审员 赵 林
书记员:袁改华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