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太检刑不诉〔2020〕Z92号
被不起诉人殷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5198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安徽省太湖县人,住安徽省太湖县**镇**村**号。被不起诉人殷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被太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7日21时44分许,被不起诉人殷某某酒后驾驶皖******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太湖县**路中国石化门前路段时,被太湖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96mg/100m1。2020年7月21日,经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鉴定,股文坤静脉血液样品中酒精含量为97.7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殷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在本院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笔录;
6.视频光盘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初犯等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且没有法定从重处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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