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未检办刑诉〔2019〕8号
被告人殷某某,男,199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7211999********,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阳西县人,住阳西县**村镇**村村**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12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10日被逮捕。
本案由阳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法拘禁的犯罪事实
2017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同案人柯某某为向叶某某追要高利贷,伙同被告人殷某某、郭某某、胡某某(后两人另案处理)等人到珠海市香洲区华发世纪城鸿桃会酒店宿舍带走叶某某,在搜走叶某某身上的手机及身份证后,强行将叶某某拖拽上一辆小桥车,然后由柯某某、殷某某、胡某某等人控制叶某某,郭某某企驾驶该辆小桥车回到程村镇。在带叶某某回程村镇路上,被告人柯某某动手打叶某某的头部,且柯某某等人多次用语言威胁叶某某。回到程村镇后,柯某某等人将叶某某关押在殷某某家的房间内,由殷某某负责看守。直到第二天,柯某某等人来到殷某某的房间,将叶某某带到柯某某的家里逼迫叶某某签下两张三万元的借款借据后将叶某某带回家里。
二、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
2017年12月2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殷某某伙同同案人柯某某及一个朋友(两人另案处理),以被害人谢某某向刘某某借的3000元是刘某某向柯某某借的为借口向谢某某讨债,在阳西县城西西里酒吧门口以箍颈方式强行将谢某某拖扯上一辆白色小轿车。上车后,为防止谢某某求救,殷某某强行将谢某某的手机拿走并打了一拳谢某某的头部。后由柯某某开车,殷某某和柯某某的朋友负责看管谢某某,将谢某某拉到旧程村路口往程村方向约1公里的桥底下空地处,柯某某、殷某某等人将谢某某拖下车,对谢某某进行殴打以及语言威胁恐吓。随后,同案人柯某某以不给钱就伤害谢某某为由拿着谢某某的手机向谢某某的表哥冯某某索要5000元,经双方讨价还价,最终冯某某同意转3500元到谢某某手机微信,后柯某某拿着谢某某的手机以微信扫码支付方式收取了3500元。当天4时许,柯某某拿到钱后搭谢某某回到阳西二中门口放其下车,殷某某通过扫码方式给了谢某某20元搭车后离开。
2018年12月11日,被告人殷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2.张某某、刘某某等证人证言;3.被害人叶某某、谢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殷某某的供述;5.勘验、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参与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实施殴打行为;敲诈勒索他人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志姬
2019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殷某某现被羁押于阳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换押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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