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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某诈骗案(公开版)_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牡检公刑诉〔2020〕177号

被告人殷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29011982********,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街**号,现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街**家属院。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同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份至2018年6月份,被告人殷某某以帮忙买车的名义分别骗取被害人王某某、赵某某、孙某某人民币6.8万元、5万元、12.1万元,共计骗取人民币23.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微信及支付宝账单等;2.证人证言:樊某某、王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赵某某、孙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殷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庞坤粉

2020年5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殷某某现羁押于菏泽市看守所

2.卷宗材料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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