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殷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保定市徐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郄永福,河北振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颖,河北振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工,住保定市徐水区。
原告殷某某与被告杨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殷某某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殷某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某某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殷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60元,减半收取计1230元,诉讼保全费1080元,合计2310元,由殷某某负担。
审判员 范文雪
书记员:国帅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