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比赫电气(太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比赫电气(太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
  法定代表人:曹祥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醉,上海嘉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盛宇,上海嘉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普(上海)新能源充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双浜路XXX号XXX幢南楼1-2层。
  原告比赫电气(太仓)有限公司与被告合普(上海)新能源充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潘志毅独任审判。本案于2019年9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醉、葛盛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比赫电气(太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192,157.08元并偿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92,157.08元为本金,自2019年4月17日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自2018年1月至5月签订采购订单及采购合同,由被告向原告采购加热膜。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提供了价值192,157.08元的加热膜,并开具相应金额的增值税发票。因被告至今未付款,原告遂诉诸本院。
  原告比赫电气(太仓)有限公司为此提交合同11份、发票2份及物流凭证6份,以证明被告尚结欠原告货款192,157.08元的事实。
  被告合普(上海)新能源充电设备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鉴于被告未到庭应诉,本院对原告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对,经审理查明,确认原告所述事实属实。
  根据庭审确认的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原告履行供货义务后,被告未支付货款,显属不当,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合普(上海)新能源充电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比赫电气(太仓)有限公司货款192,157.08元;
  二、被告合普(上海)新能源充电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比赫电气(太仓)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192,157.08元为本金,自2019年4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43元,减半收取,计2,071.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潘志毅

书记员:顾雯雯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